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参照《天津市慈善协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由会长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会设财务部门,配备专职部长、会计、出纳各一人;本会另设物资管理部门(项目部、办公室),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岗位责任。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五条 本会接收捐赠应确保捐赠公益性。直接间接的有偿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性。
第六条 本会接收非现金捐赠,依据相关凭据确认入帐价值。捐赠一般物品,以发票、报关单等为依据;捐赠本企业产品,以产品认证证明或产品合格证及相关资料为依椐;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为依据。
第七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包括汇寄、代转等方式捐赠) 由捐赠者或本会工作人员在《捐款登记册》、《捐物登记册》上逐项登记,经清点、核对后,向捐赠者出具《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按捐赠数额,向捐赠者分别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荣誉证书》、《捐赠纪念碑》、《捐赠纪念牌》。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票据留存备查。
第八条 捐赠财产未经本会接收确认,由捐赠者直接转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不应确认为本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据捐赠票据。
第九条 本会接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十条 接收的捐赠款、物分别建立帐目,另设明细报表,按月填报,年度汇总。捐物设物资台账。
第十一条 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要及时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工作,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接收的捐款须及时存入银行,按期对帐,每日保险柜中的“备用金”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第十三条 本会各项慈善基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配合全国、全市、全区开展阶段性重大募捐活动的捐款,按要求另开银行专户,设专帐管理。
第十四条 接收的捐赠物品,本会有条件保管的,由本会保管;没条件保管的,由捐赠者保管。须明确责任,完备手续,不得丢失、损坏。
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的出入库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账物分管。严格出入库手续,确保账实相符。项目部负责物资接收、调配、发放,财务部负责物资专账管理,办公室负责物资出、入库登记、清点、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章 捐赠款物的发放及处置
第十六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须按照捐赠者的意向,由本会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大型慈善项目,由项目部提出实施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一般性慈善项目或临时性个别救助,由项目部提出意见,经会长同意,常务副会长审批后执行;捐赠者定向的千元以下小额救助,由有关人员填写审批表,由常务副会长审批。对于指定用于救灾或灾后重建的捐赠,要列为工作重点,应在应急期或重建期结束前发放完毕,由财务部和项目部适时提出意见,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捐赠,要及时发放。发放的每一笔款、物,都必须取得受赠单位的合法有效收据或经受赠者签字、盖章的有效凭证。
第十八条 捐款的使用,严格执行“先进帐后使用”的原则, 不得“坐支”;特殊情况,需请示本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第十九条 本会对接收的捐赠物资决定拍卖、变卖的,须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捐赠物资拍卖与变卖前应当经过价格评估。捐赠物资的拍卖,由本会委托由拍卖资格的机构进行,拍卖所得扣除拍卖成本后全部作为善款使用。
第二十条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捐赠物资,本会可与捐赠方进行沟通商谈同意后,项目部拿出分配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可将捐赠物资用于其他慈善公益项目。
第五章 捐赠物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发放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配合全国、全市、全区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时接受专项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完善、改进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负责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分工负责,对发放的款物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实行实地检查、函查、提供资料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要妥善保管,使用时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送达,须两人以上共同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滨海新区慈善协会第二次理事会第六次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同时终止天津市滨海新区慈善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慈善协会资金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慈善协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