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慈善协会章程
2021-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天津市滨海新区慈善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Binhai New Area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TBNACA)。

第二条 本会由关心、支持滨海新区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和赈灾工作,为社会上的困难群众提供帮助,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谐、进步。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慈善信托,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在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依法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合法款物。
(二)扶贫救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精准实施助老、助医、助学、助童、助残、助困、急难救、关注外来建设者和支持公益等慈善救助活动。
(三)赈灾救助。协助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赈灾募捐和救助活动;接收、分配、调拨社会各界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四)宣传推广。积极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营造慈善氛围;定期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广宣传平台,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发展。

(五)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研究交流。积极探索我区慈善事业发展的新途径,向政府提供推动性意见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交流与合作。

(七)合作促进。加强与开发区、各街镇和有关部门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我区慈善事业网络化发展,促进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大格局。

(八)兴办实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经主管单位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业,筹措慈善资金。

(九)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热心或从事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对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事项具有知情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宗旨、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指导,完成委托的工作;
  (四)为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方案;

(三)本会的终止。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理事代表。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三)决定并筹备召开下一次会员大会;

(四)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表彰优秀会员;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会长办公会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十)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相关职权,并在下一次理事会召开时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提名一名副会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经会长或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确定的分工履行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或受会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督促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负责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向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向理事会提议各机构负责人和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应制定严格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管。完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项目承办中的管理体系。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与资助应遵循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充分尊重捐赠者与资助者的意愿。

本会收入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举办义演、义卖、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四)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财产必须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一)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三)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本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重大投资方案是指:超过两千万元的投资项目。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不得指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一千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本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公益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八条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会员大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无法按照上述方法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捐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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